法律问答

我单位于2003年集资建房,同单位一名职工,因她和老公已经有单位分得的一套福利房,按公司规定如再购该集资房产,需交回原分得的房子(房改房),她觉得不合算,就提出购买我名额下的集资房,我同意了,并与其签定了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由她以我的名义支付该集资购房款并付给我一定的转让费.当时,她说房产过房事宜由她出面与公司房产科交涉,我只需协助说明,因此,我们都认为过户时不会涉及费用,因此协议中关于过户事也只说明由她到房产科办理,我来协助.2007年这套集资房的房证办下来了,房屋产权人还是我.现在她要求办理过户,但是多年以来,这套住房的采暖费和物业费都是我单位统一支付的,住房人并未交钱,我认为,采暖费和物业费是公司给我名下房产的福利待遇,她是占有了我的待遇,应该把这部分钱返给我,她提出,当时协议中未说明此项视为我为放弃了这部分权利,但我认为,我只出售她房屋购买的资格,该房产随附的福利并没有给她.双方协议不成,现在她要以我不配合过户为由起诉我.请问我要她补偿采暖费和物业费是否合理?如果她起诉我,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2019-08-11 18:24: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 集资房买卖能办产权证吗,  购买集资房的最大风险就是产权问题。由于集资房常常产权不明,所以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个具体案例,看看购买集资房的风险。
    在购买集资房之前,必须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完全产权,只有享有完全产区的集资房才是安全的。;  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因此,综合上述两条规定,集资房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 第一,婚后的按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是按揭的,房屋的价值部分,要剪掉房子的按揭部分。剩余的部分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财产原则上平分,也就是说房产的价值部分有你两个平分。
    但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属于有过错方。
    第三,你妻子属于有过错方,有过错方会少分该房产的,也就是说你占的份额会超过一半。
    第四,离婚与否不以财产是否达成一致为基础,如果达不成一致,法院会依法判决,你妻子与他人同居,已经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决离婚。
  • 房改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
    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3、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人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4、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另外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如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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