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与今年2月份,看中了一个二手房,房主介绍:“房产证上的面积虽然只有86.26,但实际还有6个平方的阳台赠送面积,实际建筑面积有92点多,将近93个平方”,价格48万,就签了协议,在签协议时第一条关于房屋面积,中介说:“法律上有权买卖的只是房产证上的面积,没法写赠送面积”,我当时轻信了这些说法,最后过完户以后,调查发现这个房子的实际面积只有90,少了2个多平方。原因有点复杂,这套房子当初开发商盖的时候确实承诺的是92点多,但最后房子盖小了,退了2个平方的钱。房主把这件事隐瞒了,仍然按照最初的合同向我介绍,所以才少了2个平方的,我气愤之下要她赔偿,扣了房主1万元尾款,她把我告上法庭,让我按照合同给钱,我现在手里的证据有:1.中介证明房主介绍房子时介绍过92点多。2。录音证明:房主亲自承认这样介绍过,但因没写入合同,拒绝赔偿。3.中介关于当初6个平方的赠送面积没写入合同的证明。 想咨询下,我这个官司该怎么应诉,我想告她合同重大误解,她隐瞒重大事实,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这样可以吗?我现在应该怎么做?请求帮助!谢谢

2019-08-13 15:56: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其中部分无效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
      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依照民法上对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或者予以返还,或者予以收缴。
  •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如果合同不成立,则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来处理。
    (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为合同本身就已经违法,其目的和内容与法律要求的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因此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了追溯力,该合同从订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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