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去年在贷款行业,认识的一个客户,出于礼貌,回答他一些贷款的问题,因他本人有骚扰到我,就拉黑了他,而就此因为拉黑了他,他便不断用不同号码给我打电话,甚至用轰炸机轰炸我号码,且伪造我本人身份证,当时因为不想搞太多事情处理,便停止使用之前的号码,最近因工作关系,恢复使用,消停了几个月,而就在这个月29号,此人再次联系上了我,用我照片做头像,把我的照片用来发朋友圈诋毁我,可怕至极,甚至用语言威胁我。我只要他的号码,名字,微信,QQ,可以起诉他吗?我应该要怎么做?他现在已经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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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骚扰电话,骚扰他人,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根据治安处罚法,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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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骚扰电话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的,可以报警求助,由警方对行为人进行警告、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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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侮辱、恐吓行为,请向警方报案,由警方对行为人进行警告、处罚。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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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您需到
抚养孩子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孩子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到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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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