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入职一家培训机构,试用期两个月,我刚做一个月零几天,我觉得不合适提出了辞职,当时入职时签的劳动合同有两条就是试用期提出离职要提前三十个工作日,还有一条就是最后一个整月的工资要推迟六个发放,请问这合同合法吗?如果她非要推迟发放我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18 06:56: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