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林业单位会计,临时工,在本单位担任五年出纳,五年会计,也就是现在的职位,检查院定了三项罪刑,第一项私分国有资产罪,金额二万二千元。第二项罪挪用公款罪,金额一百五十万。第三项贪污罪,金额三万元。现在想资询一下以上三项罪法院按法律条例会给此判什么样罪行?

其它
2018-08-21 12:51: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挪用公款会转化为贪污罪吗,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贪污罪的特殊形式有哪些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受贿罪缓刑适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根据上述规定,私分公款受过行政记过处分的,不影响缓刑的适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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