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写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财产受到侵害,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吗?刑事自诉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吗?

刑事辩护
2018-08-21 13:4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④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⑤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mp;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述条文明确了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 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有七种   
    一、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一)轻伤害案;   
    (二)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虐待家庭成员案;   
    (七)遗弃案等。   被害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二、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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