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务关系,退休返聘的有经济补偿金

2019-08-19 11:05: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二、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补缴时效: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济补偿金通常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如果是民事关系(包括劳务协议、承揽合同等),则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如单位不安排休假也不用因支付年休假给予的报酬。  知识延伸——退休返聘性质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笔者暂从二者的比较而做说明。  第一,主体方面。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是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即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对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
      第二,主体的地位方面。  第三,确定报酬的原则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并须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得淋漓精致。
    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是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  第四,国家干预的程度方面。  劳动关系经常受到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调整,比较典型的是国家立法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解除等诸多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它从正面承认了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社会方面的不平等,并企图纠正从那些不平等产生出的不正当结果”回。
      劳务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这是不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的。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时会难以区分,在退休返聘问题的研究中看上去更是多有重叠之处。
    而诸多问题之中,如何为退休返聘定性首当其冲,笔者认为应当将退休返聘的行为认定为劳务关系,首先从现行立法上来说,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年龄标准,而致其主体资格的不完善,也就是说,现行立法仅仅从年龄不适上已经断绝了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圈。
    其次,从实践上来说,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管,但是其身份以及权利义务的自由性和模糊性相比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差异非常之大,明显地体现出劳动与报酬的交换性,将其认定为标准的劳动关系实在有些勉强。
      再次,从退休返聘人员自身的微观层面来说,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作性质、劳动时间等诸多方面无从调整,若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必将遭遇法律缺位。
      最后,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来说,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出现过多的退休人员“发余热,抢饭碗”的情况,对于工作就业形势和劳动力的更新换代的负面作用可想而知圈。
  • 到达退休年龄以后,劳动关系终止,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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