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产假问题,我是深圳XX员工,按广东规定产假98天,晚育产假15天,晚育假额外15天,但XX员工只给90天产假和省规定的15天晚育假,说XX员工规定是90天,深圳的晚育假是奖励政策,不是强制的,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我能要求公司按981515的假吗?问题补充:另外我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解决,谢谢!

妇幼权益
2019-08-19 12: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若不支付,可以向当地劳动站申请仲裁。2,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产假期间若经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也应包括这些天数的,不能将这此天数排除外。
  • 按规定是给的是全额工资,而不是支付基本工资。 由于公司为你缴纳了生育保险,所以产假工资也叫生育津贴是由社保中心进行核定并支付的。一般是先休完产假之后,职工将社保中心要求的材料交到公司,由公司去办理相应的领取,再转付到你手中。
    如停缴社保,可以向劳动监察或社保部门投诉解决。
  • 产假规定在最近这两年都没有调整,2016年取消了晚育假后,增加了产假的时间,国家有个统一的规定之后每个地区都陆续出台了对应的产假规定,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