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变更法人,重签劳动合同工人有陪赏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20 19:3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如果一个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同时和原单位签订几份合同,后签的合同应该视为对前面合同的修改,应当以最后一份合同的为准。
  •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1、应书面提前通知对方。  
    2、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
    1、从劳动违纪开始到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间隔超过了处理时效,不得以次解除劳动合同。  
    2、以开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的意见。  
    3、根据罪由法定的原则,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用人单位也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劳动者违纪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可以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规定且公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则。  
    (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没有必要纠结于劳动合同签几年最合适。
    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
  • 情况较复杂,须具体分析,例如: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公司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做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上公章并非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备条件。《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邀约、承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包括“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的情况是,《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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