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提前离职赔偿公司违约金的问题。我刚毕业,在公司做会计,已经过了试用期了(超过3个月了),公司还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我已经提出转正申请了,公司经理说与财务人员的合同要加一条,提出要与我签定3年合同,规定,如果我提前离职,要赔偿公司不低于两个月薪资的违约金。根据2008年新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对员工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不满离职要赔偿公司有关培训费用的违约金。公司对于我没有培训,是不是就不可以提出赔偿违约金?如果我签了合同,这条会有效吗?整个合同会生效吗?我知道作为财务人员,涉及到商业机密问题,如果对这个约定违约金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没有培训,约定服务期是不是不合法,我能不能签定这份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8-22 16:35: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 一、协商
      装修出了问题找谁?首先,消费者应积极地和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描述所出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问题容易解决。
      其次,消费者可以找有关部门。据记者了解,合肥建筑装饰协会底下的会员单位如在装修过程中出现问题,业主可向合肥装协反映,合肥装协将出面协调帮助双方解决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
      12315,这个消费者维权号码恐怕尽人皆知。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以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进行情况调查和调解。
      
    三、法律武器
      如果通过各种方式双方均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聘请专业律师,然后向法院提交诉状,经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成功当事双方签署调解书,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否则,法庭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调查,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最后的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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