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这样的,宅基地建的小产权房只能是该村集体组织户口的人购买对么?那么假如A是村集体的人,然后和B结婚了,B是城市户口的人,那么B享有该小产权房的合法使用权么?如果该房是B出全部款项买的,那么碰上征地拆迁补偿的话,是赔给A还是B呢?最后,如果A和B离婚了,B还享有该房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么?

2018-08-25 12:3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目前,“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所以,“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仅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三分之一甚至更低。“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则应当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没有分割的权利,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屋主只有使用权,没有个人产权。所以只能分割房屋(使用权随房屋走),而不能单独分割宅基地。 根据《华民共土管理》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及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意见》规定每农户能申请处宅基特定宅基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员享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宅基自建房其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农村购置宅基村民卖、租宅基住房再申请宅基予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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