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与乡政府在2007年4月签订农村房屋拆迁协议,2008年安置房屋,协议书统一由政府保管,我不放心,再三要求他们给我一份留底,他们不同意,最后他们由二个经办人写了个证明材料并签名后给了我。协议写明“安置房屋时套型面积与签订协议上的房屋不配套的话,按就近就高解决安置,超过的面积按每平米1600元结算。”想不到现在要跟我结算房屋差价了,拆迁办要我重新跟他们签订一个结算房款协议,说现在住房都涨价了,差价款要每平米3000元了。这本来是很清楚的事,按协议写明的结算就是了,他们就是要这样结算。对于这个问题我请教律师,接下去应该如何解决,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8-27 10:51: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协议书怎么写,;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 正常情况下,征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应当是各项费用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都是针对具有特定身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的,城市居民不享有获得上述补偿费用的资格。
    因此,城市居民只能获得“房屋补偿费”。
  • 如何订立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协议,  
    (一)作为合同签订主体的卖方处,需要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及户口都在买卖协议的卖方一栏签字,才较为保险,才能有效避免日后突然有第三人出来主张权利的种种麻烦。  
    (二)除此之外,合同中关于每笔房款的支付,卖家收款对应的各项义务应明确,可操作,另外,关于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都应规定明确。合同中不妨加入关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条款,且明确约定,即使合同无效,该条款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尽量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这样,一来卖家的违约成本会上升,可能会有更大的威慑力,尽量避免其违约;二来如果诉至法院,法院相对便于作出对买家有利的判决。  
    (三)另外,对于税费的承担也应考虑周全。漫长的交易过户等待期,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政策可能调整,双方应约定好,如果出现新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避免过户时又因为税费的承担主体争执不休而导致交易中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了拆迁协议不满意,维权需要注意:当被拆迁人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主体和内容进行确认,例如房屋回迁时间、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
    否则当对方承诺的条件不能实现时会出现像踢皮球一样让被拆迁人找来找去,所以出现推诿情况,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切不可依赖于拆迁方的作为义务和口头承诺等,因为拆迁方常用一定的口头承诺等拖着被拆迁人,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是拆迁方的胜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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