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国企在职职工,于1998年参加工作签订临时合同,2000年转正。参加工作后申请住房,由于当时单位住房紧张,于2006年获得单位公租房居住,现在应城市改建,政府出台政府令拆迁现在我所居住的公租房,制定条件要求2000年以前居住在内的人员才能参加房改房。我现在不房产,无居住地,没有享受过国家房改房政策,像我这样的情况如何保护我的最大权益,能参加房改房吗?

2019-08-30 16:39: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 例如:长春市制定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承租人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要退回公租房。 8月四处公租房集中竣工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根据长春公租房建设方案,公租房有五大房源主要包括长春市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位于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东至英俊大街南至机场路西至丙一街北至丙二路,总套数1060套;双丰公租房小区,位于绿园区,东至双丰大街南至丁三十五路西至双丰西街北至站前街,总套数为3792套;乙六路公租房小区,位于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东起南湖中街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起规划乙六路北至丙五十路,总套数为2066套;和谐家园,位于朝阳区,东起吉成公司西至郑家屯南起旷达路北至瑞鹏路,总套数为1935套。以上四处计划竣工时间为2013年8月,总数达到8853套。另外,位于宽城区团山街,东至首山路西至团山街南至规划路北至规划路,总套数1060套的公租房,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照此计算,到今年8月份将有近万套公租房可以投入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应范围暂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个类别。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谁可以分割公租房的拆迁补偿,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离婚后公租房怎么判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租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租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温馨提示: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租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租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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