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纠纷与合伙纠纷份的区别,管辖权有区别吗

2019-09-01 22:2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问题,双方通过电子形式签订合同,双方发出邀约、承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何时生效。
    一般电子商务双方不在同一地点,所以请在签订合同前确定对方的资信以及实力,保证对方有资格和你方交易。
    一般通过查看对方经营执照、法人身份证等文件来确定。
    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约定如果将来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法院。如果是涉外的电子商务最好约定采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受理。
    违约行为要约定清楚,如果发生违约应当如何处理,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 合伙建房,产权纠纷: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二、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 三是合伙契约。 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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