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抵押因没有登记,法院判“无效抵押”合同

2019-09-03 14:02:3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在先的房屋是可以转让的,只不过转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转让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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