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佛山一家科技公司做网页设计,3月7号入职,6月13号离职。没签合同,试用期2个月,我的工资是底薪+提成和每天5元的午餐补助。我6月份的工资和在职期间的提成到现在8月份还没发,我怎么样才能要回我的工资和提成?每月发的工资条都是员工签字领钱后交上去,我没有证据。上下班是打手印的。

2019-09-05 23:55: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试用期在事实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没签订合同,能够拿到工资。基于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是有权要求得到一定的工资的
    一、试用期间有权获得工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单位与劳动者相互熟悉的过程,或提出种种借口拒绝支付工资。这些做法显然违背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可见,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试用期间的报酬权如果受到侵犯,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
    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  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 可以在开庭以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这工资条,让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的书面材料。
    1、2008年1月1日起,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2、加班费没有支付的,可以要求支付,平时晚上加班是白天小时工资的
    1.5倍,双体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平日工资的双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三倍。
    3、要求公司依法为你交纳保险,可以在仲裁时一并提出。如果公司同意调解,可以让公司保险费交给你,当然这种情况下,你就没有保险了。
    4、如果纯粹是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东西可多了,不一定要工资条,工号牌、厂服、出勤记录、其它工友的证言等等。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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