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甲方)某年经在某银行工作的亲戚(乙方)请求为乙方贷款,当时说明每月利息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需签名贷款,当时由于是亲戚关系,且乙方家境良好,并未签下欠条。现在从去年起,乙方持续不上交利息且拒不露面,甲方经过多次商谈,打算与乙方共同还款,并让乙方立下欠条,可是乙方并不接受。昨日,法院传来应诉通知,责任全落在了我甲方身上,乙方只是说等到开庭再说,到那天若乙方不还款,责任还是我甲方?甲方应如何维护我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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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时起算;、
2、如借条未注明还款日期,可从你要求对方还款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但建议尽快选择起诉的方式索回借款,否则,证明你要求对方还款的
证据很难搜集;
3、借款利息不要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4、可以考虑把多个借条集中为一个借条,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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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返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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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
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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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