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屋转让合同不是房产证名字本人签署的是否有效,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您好!我是买房人,在中介和卖家签了房屋转让合同,一式三份,交了定金一万元。违约金写的5万元。请问签合同的不是房产证上名字的本人,是他妻子签的有效吗,房产证本人不在现场。他妻子签了夫妻2个人的名字,并且在自己的名字下按了手印。他丈夫也没有委托书什么的,这个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合同过户不了,我可以解除合同吗?或者这个合同签署的本身无效?谢谢您的回复,急待。问题补充:感谢以上各位律师的答复。在补充一点,就是房屋的余款在4月15号前买卖双方交易完毕后付清。都是卖家要到5月底才能交房子,如果房产证办不下来,我又必须在4月15号前付清。那我怎么办?

2019-09-08 12:42: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关键是当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产所有权...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
    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
    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 房产证上去掉一个人的名字有两种方式解决:一种是采取过户赠与的方式,一种是采取过户买卖的方式。
      过户赠与的方式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过户买卖方式无需公证。两种方式都要缴纳一定的房产证登记费和房产过户手续费,登记费都是80元,手续费赠与方式按2元每平方计算,买卖方式按6元每平方计算。
    此外,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都要缴纳税款。
  • 这种情况风险很大,但是在现实中广泛存在。
    过不了户,房产证是卖家的名字,即使房产证在买家手里,那这个房子从法律上来说也还是卖家的。
    这种买卖主要就是看卖家的诚信和道德问题了,如果卖家收了买家的钱,签了合同,但是房产证还是卖家的名字,对于买家来说是很麻烦的。
    如果实在要买,降低风险的方法,就是在买卖合同上约定协助房产证过户的事情,以及即使过户不了双方也应遵守承诺。最重要的是,将合同拿到法院(司法所/公证处)办理公证(见证)手续。
  • 无效合同的认定。在法院做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应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因此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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