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天我在派出所,办理了一个暂住证,最后派出所还采集了我的手机信息,我问这是干嘛的,他们也不说,请问这合法吗?我觉得我又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采集我的手机?这是不是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

2018-08-26 23:37: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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