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九级伤残是按城镇居民算赔偿吗

2019-09-10 01:50: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打伤致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应当已经实际情况赔偿。
      打架造成轻伤以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公安局安排法医鉴定,据法医鉴定结果处罚,坐牢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9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赔偿年限
    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计算概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3、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4、营养费=依据伤情确定营养费标准*天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6、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

  • 一、评定伤残为九级说明伤残系数以百分之二十来赔。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大量的辅助数据,由于你没有提供,所以列出公式以供参考: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第二种情况: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 九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