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通过中介购买拆迁安置二手房?签订买卖合约?卖方没有房产证?无产权登记?无法公证?签订合同之前?中介跟房东只告诉我没有房产证?并没有告诉我无产权登记??签完合同之后?房东跟中介催我付余款?已付定金?现在房屋产权登记日期没有具体日期?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吗

拆迁补偿
2019-09-12 16:12: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有效,与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关系.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条件:  
    (1)签定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5)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须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条件即可.届时,一方违约未交付房屋的,虽然其未取得产权,但是合同相对方可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现实生活中,没有取得房产证,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表现为: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
    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二手房交易签合同时需要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  (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产权证所有人及其共有人(配偶)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复印件。  
    3、卖方身份证及户口薄。  
    4、如卖方非产权证权属人,则产权证权属人需出具书面格式的委托书。  
    5、原契税完税证明。  
    6、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原购房合同、由房屋土地测绘部门提供的房屋勘丈表、房屋平面图和房屋地籍图。  
    7、水、电、煤结清帐单。(上个月)  
    8、交房日上月的有线电视费收据凭证,以及有线电视凭证。
  • 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由拆迁办和开发商统一办理,房屋产权人凭身份证、拆迁安置协议和取证通知书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就可以了。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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