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9号入职,2018年怀孕,2018年7月2号开始请病假,10月4日生产,产假结束后又请了15天事假,现在公司不允许我再休年假,我去年的年假没休,请问这样合法吗?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所以,即使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病假期,员工也是可以请病假的。
-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劳动法年假天数规定: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
关于年假问题的纠纷,可以参照如下
1、计算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如何未安排休,计算赔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