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973年当老师,是一位小学高级教师,在我2010年到退休年龄时需要办退休手绪时,与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学校以我长期请假不上班为由,取消了我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不给我办退休。2012年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判决学校给我恢复人事关系并办理退休手续。事隔两年后学校仍置之不理,我又在法院执行局立案,学校说人事关系实在恢复不上,于是案子转到人事庭进行调解。经人事庭调解决定给予我经济上补偿。至今案子没有了结,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这样的补偿有依据吗?应该按照国家的哪条规定执行?谢谢

经济犯罪
2019-09-22 14:56: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休年龄劳动法没有规定.是由以下法规规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仲裁单位不同意调解不一定会延长仲裁时间,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用人单位违法让劳动者退休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获得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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