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 问:2003年民事裁定书:裁定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十年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请问:\"终结执行后十年内\",是个什么期限?是诉讼时效期限吗?还是申请执行的时限?2013年后是过了执行时效吗?我是被执行人一方的,当年的情况是:我兄弟出门打工,因老板扣发工资并不退还押金而与老板冲突,被判无期,至今还在监狱服刑,从2014年起监狱以我兄弟未给原告赔偿为由,不予减刑,(而他的劳动成绩,积分都达到了,减刑标准)不给他减刑,并把那份民事裁定书从监狱的档案中弄丢了,前几天我们从法院把这份民事裁定书复印给监狱,监狱又说有了这个可以减刑,但减刑幅度要减少三分之一。并说至少要交二十万罚金才能按他劳动成绩全幅度减刑。说现在交钱是交给法院不是给原告。请问监狱这样做正确合法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条款?

2018-08-28 11:0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这就说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就没有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而不必受单纯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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