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1年朋友A注册公司(找代办公司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是“****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A是公司法人,占股80%,我占股20%,股东。
公司首批注册资金30万,代办公司垫资注册成功后取回。大约在2013年或2014年,公司增资到200万。2011年-2014年期间,我与A无任何联系和账务往来,也不知道增资事情。目前公司欠款约22万,公司法人目前失联(可能已经躲藏起来)。现在欠款单位已经把公司告上法院,
请问在公司法人失联的情况下,1、我具体需要负责哪些责任;
2、公司法人随意增资,未通知股东,是否违规;
3、公司在2011年-2015年运营期间,我未参与任何管理,未有任何业务及账务来往,我是否也要承担目前公司债务

2018-08-28 11:35: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的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你好: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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