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独资企业恶意转让,变更投资人逃避债务,怎么办?

2018-08-28 15:39: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不足以清偿时,由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情况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从合同法上述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内容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中的通知债务人行为是债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应当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而不是受让人发出。至于通知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甚至可以是以行为方式作出的,但要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方生效。通知关系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和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权利,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事实。所以,债权转移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据此起诉债务人的,因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尚不生效,债务人提出这一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受让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下面,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知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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