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时是否要求赠与方与被赠方同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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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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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赠与人(房屋所有权人)的赠与房产行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认为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赠与人身份证、户口;
注意:赠与人已婚的,夫妻双方要带
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未婚的,要带身份证、户口、单身证明。
2、受赠人带身份证、户口,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
代理;
3、
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4、赠与合同(可以由公证处代书);
5、赠与双方本人到公证处;
6、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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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
抵押权、
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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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