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售商品房,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合同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
违约责任。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
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即可以索赔或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