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今年15岁,上个月31号晚上下自习回家的路上被同班的二个同学打成骨折,现在还在医院。找了打人者,可是另一个同学的家长说是小孩之间打架,他不需要负责。请问我应该找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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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学生在学校打架,除了侵权人担负一定的责任外,学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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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谁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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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处理,有以下两种情况:
1、若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涉嫌
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完结后,会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若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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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