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公司微信群要求员工转发广告内容到朋友圈,我当时因为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没有留意到信息,所以没有及时转发,因此公司要求对我进行罚款。因为我不同意,所以公司要单方面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同意给我任何赔偿。因为我是刚刚入职一个月,刚过试用期几天。另外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上面写的是每月2030元,但我实际谈的工资是4500元每月。我第一个月只上了5天班,没有发过整个月的工资。工资发放是通过银行代发的,也没有工资条。如果我要走仲裁的话,我的这种情况能要求公司给我什么样的赔偿?那他们是按照合同上签的基本工资赔偿,还是按我当时谈的实际工资赔偿呢?还有目前他是口头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没有发正式的解聘通知。我现在能直接去找劳动局吗?还是继续去上班。

2018-08-30 10:45: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职员工不称职(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力、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经双方协商薪酬标准(书面形式)确定,执行调岗后新工资标准。
      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
  • 公司不可随意降低工资不能。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
    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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