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7年3月1日,17点左右骑电动自行车由西至东穿越马路,穿至非机动车道时,大货车车速相当快,直接把我撞飞在地,之后我就没知觉,事后肇事司机并没有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导致本人面部大面积撕裂伤,缝了7针,指骨骨折,缝了两针,膝盖、背部、盆骨不同程度损伤。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这样写可以吗?谁负全责?

2019-10-24 03:08:3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一)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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