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外婆得了胆囊炎住了院,在治疗的期间医院开出了相关药物进行治疗,隔天发现头非常痛,由早上九点钟开始告知给医生超三次,直到下午三点多才开始检查并开出了止痛药及针水治疗,在药物服用后,经过数小时后还在打点滴中的外婆已进入昏迷状态并半身手脚瘫痪,经过一番吵闹医方安排了另一个主任重新就诊并安排拍片重新开药物及点滴,诊断结果为脑梗塞,经过一个下午的抢救,外婆慢慢开始有了意识,脱离危险。
事后在跟医院商讨赔偿事宜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家属问题如下:1,为什么要延误时间就诊导致病情加重?2,是否诊断出正确的头疼病?是一般的头疼还是脑梗塞?3,是否开对正确的治疗药物?针水?4,为什么询问相关的病情资料医方不提供?为什么各种理由推脱?我们提出了各种的疑问医方一一以各种的理由去推翻反驳我们家属,
请问我们应该跟医院提出什么更多合理的问题去质疑医方?让他们承认他们在治疗中的失误?着急等待回复中,感谢律师的耐性阅读,望回。

2018-08-30 14:07: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 医院误诊,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误诊耽误病情,可以要求这家医院依法赔偿,赔偿多少要看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及损失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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