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间小便利店,本人不想再运营,恰遇租客想租我的门面开便利店,后协商将店内余货转给租客,并将门面租给他使用,营业执照是我的,1年后,我涨房租,租客表示房租高,不同意加租,我提前一个月告知租客,叫他搬离。租客硬性想将余货反冲给我,才同意退租,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我与租客并未签订租赁合同

消费者维权
2019-10-24 15:11: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 1、如果租房合同中约定提前退租的相关处理方法,可以跟据合同约定,向出租房申请退租,以退还未承租期间的租金。
    2、 如果如果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相关处理方法,可以积极与出租房协商一致,然后退还部分租金

    租房合同(The contract that rent a house),又称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 1、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迁,租户可以索取合理的赔偿。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房屋装饰补偿、停产停业补偿、设备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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