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10月15日年替人担保借款,借款期限到2013年10份15日,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13年12月1号份又让我在后边签了字,只是补签了名字跟签了当天的日期。,借款人未补签名字。借款内容没有更改。我想问一下,都说借款到期后两年内承担连带责任,今天2015年12月10日。我是不是已经免除担保责任?还是15年12月1号之后我就免除担保责任?还是2015年10月15号之后就免除担保责任了?还是要一直承担担保责任,我什么时间免除担保责任?

2019-10-25 17:24:4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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