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事建筑土建工程施工的,在单位工作十一年之久。因遇公司老板发生口舌。自愿辞职的。工资己经全部结算完毕。请问按照劳动法规定在单位干满一年的。补发个工资。劳动法是不是这样规定的。象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向单位提出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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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若存在按照《
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报酬。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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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