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了一百多万高利贷,当时借款人是我个人行为,其老父亲(因中风而残疾偏瘫)做了担保人,现在债权人走法院程序,请问被起诉人当中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老父亲需履行偿还义务吗?且名下也无可执行的财产。另外,债权人有权起诉我妻子吗?

2018-08-30 18:11: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要确认到底是哪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的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等。另外,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债务的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证。其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质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种。由此可见,当事人首先须确认自己属于哪种债务关系,是打债务纠纷官司的前提条件。

    2、要保证该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见,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要树立诉讼时效观念。

    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借款人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有二种处理方式:  
    1、主动、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要求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2、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后对方不履行的,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对方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对方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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