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银行分期的车,然后又去典当行抵押,这样的抵押车,不能过户,能买吗?

2018-08-30 18:23: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
    设立房屋抵押,主要是以房屋作抵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性质不同。
    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人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
    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约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标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因此被告的交付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因此,买受人未获得所有权,只是享有债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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