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离婚,签有离婚协议,並在民政局办理,协议规定房子属我,房款归我负责。今我要卖房子,但房产过户受阻。买方告我违约。我认为是不可抗力因。请问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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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
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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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