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想向你咨询一个问题,我和我女朋友在一起一年生下了一男孩,孩子出生时我没有在她身边,她在贵州我老家。孩子满月后,她把孩子悄悄带走了,一直无法联系。现在我想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孩子,请问能要回来吗?她以前也和一个男的生过一个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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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对
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于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自1993年以来都系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和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
夫妻双方只有把握好认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的
基本原则,才能在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战争中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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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