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2016年1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其总则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请问这条法律现在还有效力么?其中的提到的“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0-31 13:10:2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