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继承了父母三间房屋和公共堂屋和后厅屋的属于我的份额。公共堂屋和后厅屋为四家共有。历史上公共堂屋有一个门为谢姓邻居常用通道。其中后厅屋在1992年被两位邻居强行拆除老屋建房。并没有通知我,也没有进行过协商,但他们还是把房子建起来了。后厅屋他们建房了,公共堂屋理所当然就属于我和堂弟两家的。那两位潘姓谢姓邻居公共堂屋就没有权力使用。包括出入权。其中潘姓邻居同意这样分配,也一直是这样说的和做的。谢姓邻居由于我在外地工作。他也去外地和在县城做生意。一直没有会面当面说过。由于我在外乡镇工作生活,不能就近管理,后来他在县城购买了房子,二十多年来他实际居住时间也很少。但他占用后厅屋建房侵权事实一直存在。2018年因潘姓邻居儿子需要建房。向我购买了房屋三间和公共堂屋属于我的一半。现谢姓邻居以我卖房他不能从公共堂屋出入。说我侵犯了他的使用权和出入权。他在堂屋相邻处就有一间已倒踢部分的房子,完全可以出入。请教1、我把公共堂屋属于我的一半卖给潘姓邻居,是否会侵犯了谢姓邻居的使用权和出入权?2、谢姓邻居92年建房拆后厅屋是不是先侵犯了我的房屋占有权和使用权?3、谢姓强占后厅屋建房现已经超过二十年,是否会超过起诉时效期?如果起诉我有胜诉可能吗?

2019-11-01 11:43:3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房屋买卖时,遇到违法建房怎么处理?违章建房,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房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
    但是,违章建房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房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
    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房物建造人对违章建房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
    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房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房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
    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房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房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房收益。违章建房的所有人对违章建房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