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姥去世了,我姥姥房子本来说好给我妈,结果姥姥去世了我妈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反水,要平分房产。
现在户口上是老人的名字,老人走之前也没书面协议或遗嘱,都是口头约定,根据现在法律,如何在保护我妈应得的东西上,争取最大的利益?
(注:我妈离异多年,除了房子一无所有,如果平分财产房子卖了我妈就没地方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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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嘱形式包括: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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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
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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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效力有瑕疵。其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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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