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发生在2008年,父母在2002年已经离婚,因家里的房屋要拆迁,母亲不在家,父亲过来帮助一下,拆迁的产权证是我老姨的名字,因种种原因,拆迁平房产权证的复印件弄丢了,导致了官司打了10年之久。拆迁协议书是父亲代母亲签的字,是代签。因为之前父亲有外债,现在债务人就说房子是父亲的,现在我跟母亲住在拆迁补偿的楼房里,现在债务人就到法院起诉,说房子是父亲的,归父亲所有,让父亲拿房子偿还债务,我跟母亲打了10年的官司,直到现在。那个债务人到法院起诉我们说房子是父亲的,我们拿出了有利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来来回回的,债务人的证据始终证明不了,证据不足,债务人应该给法院个人送了¥,现在法院要强制执行房屋,并且下了通知单,法院院长的名字,还有章印,我现在该怎么做,谁能告诉我一下!!谢谢了!!!

离婚
2019-11-02 16:23:5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