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们小的露天车位被开发商在十年之后以4万的价格卖给本小区的业主,业委会和开发商打官司,经一、二审,61个露天车位判给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但是,事隔半年,开发商既不来拆车位锁,也不通知买着车位的业主去退钱,我们到当地法院要求执行局帮助通知开发商来拆车位锁,但法院立案庭说,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不会执行,因为没有可执行的标的物,不给立案,也没给任何书面通知。不知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019-11-05 09:05:1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