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宁波象山从事针织工作,进厂时,与管理谈好工价1.5元一打,发工资时老板以“管理私定工价,未与其协商”为由,以1.2元一打结算。前后相差,2000元。劳动局说当时我们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可能对我不利,建议我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赔偿2倍工资,进行劳动仲裁。我是8月10号进厂,10月20号左右离职。因为是小厂,没有工牌或工作服之类的证明,只有一份职工工资花名单,且在老板手里。请问,我的胜算大吗?还有在仲裁期间,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因为我现在还在上班,快到年底,赶货期,怕影响工作。谢谢!

仲裁
2019-11-11 04:12:03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次,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还是有效的 很多请求也不是说对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张,还是要看证据等的情况 建议还是拿齐资料,详谈以找出对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