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仍在哺乳的离婚孩子应该属于男人还是女人?

离婚
2019-11-13 07:19: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多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身心健康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愿。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你的情况你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的。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此,孩子自然归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