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麻烦咨询一下,我开车碰到对方的车,对方的车上有位55岁的老人,造成了对方轻微骨裂,住院治疗100天后,医院让出院休养,本身也不严重,主要这位老人本身有尿毒症,在医院做肾透析,现在她又做了司法鉴定,说是九级伤残,让我们赔付18万多,但是,依照她的病情,最多也是10级,现在我们不服又上诉重新做鉴定,她们找的关系,又做了9级,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2019-11-13 18:5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鉴定责任多久可以完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 劳动者对于工伤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可以有一下两种做法: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 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