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我的公司成为被告,原告偷本公司印章盖在借条上,于2018年1月26日告上法庭要求我偿还借条上的借款,现在法院判决书下了,我赢了,想问一下,我现在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和我公司的名誉损失费,以及大半年公司所损失的费用可以吗,那应该怎样清算的,另外也已经报警了的

2019-11-17 16:36:3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首先,对方反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事人不要纠结于此。只要其做好应诉和答辩的准备即可。其次,关于法院是否同意对方反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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