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郴州市读小学需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吗

2019-11-19 12:33:0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租赁当事人申领《房屋租赁证》应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当事人在申领《房屋租赁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  
    (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当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涉外的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房管部门对房屋租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实,并对出租房屋现场调查后,如符合租赁条件,发给《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对于出租人来说,是出租其房屋的许可证件;对于承租人来说,承租人租用房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是具有合法经营场所的有效凭证,承租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可以凭房屋租赁证证明经营场所,工商执照上填发的经营者住所即房屋租赁证所标明的房屋所在地;承租人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同时,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向原发证的房管部门申请补发。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凡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证填发的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由租赁双方当事人持原来的已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证》,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房屋租赁证》。
  •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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