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了,同学们都在进教室,有两个同学在门口,这个同学要进教室,推了一下一个学生,这个学生摔倒撞到了在门内的一名学生,导致被摔伤,被推那个学生有撞到了倒地同学,导致伤情加重,谁的责任?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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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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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学校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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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